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5篇范例]
【发布单位】
803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08-17【生效日期】
2001-08-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章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条第三条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棉花收购企业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收购企业必须具备籽棉试轧室、分级室和皮棉小样储藏室,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籽棉仓库(棚)或露天货位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生活区、棉花交售区和棉花存放区应当分开;
(五)具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设施;
(六)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七)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取得棉花加工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占地面积在65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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