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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5篇范例]

【发布单位】

803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08-17【生效日期】

2001-08-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管理,保护棉花资源,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棉花收购或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二章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第三条第三条取得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棉花收购企业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收购企业必须具备籽棉试轧室、分级室和皮棉小样储藏室,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籽棉仓库(棚)或露天货位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生活区、棉花交售区和棉花存放区应当分开;

(五)具有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设施;

(六)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七)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取得棉花加工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占地面积在6500平方米以上;


(未完,全文共2178字,当前显示6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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