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
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驻泰高校学生积极投身科技创新的主战场,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产生一批科技水平较高、有产业化前景的成果,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实施“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第二条计划以项目立项方式资助驻泰高校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泰安市民间科技发明创造引导计划和大学生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驻泰高校学生是指市域内大专及本科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计划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原则上每半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立项条件
第五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
(2)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3)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从事研究的能力;
(4)所在学校同意。
申请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多人组成的项目组。
第六条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应用开发前景并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2)研究内容为申请人所学专业领域的前沿技术,有一定的创新性或技术突破;
(3)研究目标明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和泰安产业发展需求;
(4)具备一定研究基础,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能在毕业前完成。
第三章项目的申请、立项与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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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