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
***县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及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镇规划区园林绿化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
县林业、国土、环保、财政、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住建局和各镇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县住建局应从全县实际出发,考虑城镇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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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好县城园林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生态系统,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其相配套的园林绿化规划。
第五条
县住建局按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扎实开展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第六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做到建设一处、绿化一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
(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三)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第七条
在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必须编制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经县住建局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严格执行,确保绿化用地面积达-2-
标。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829字,当前显示8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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