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15〕2号2015年1月13日)
第一条为确保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到位,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和领导成员。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党委(党组)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缺失,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责任追究不力的;
-12问题频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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