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宁波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责任履行的内容
第五条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领导班子对本地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强化组织统筹,贯彻党的纪律,严格选人用人,深化作风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强化权力制约,支持执纪办案,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党内监督,切实担负统一领导、主抓直管、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的责任。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样履行主管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指导督促分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分管领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坚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巡视工作,督促提醒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三书两报告”等制度并履行好主体责任。
强化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作风建设情况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等。
严肃纪律审查,切实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加强执纪执法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有效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严格责任追究,开展“一案双查”,不断提升责任追究的时效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定期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有错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分析研究、作出部署,不认真抓督促落实,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发生大案要案、窝案串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强调不够,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研究、部署,未抓好落实的;
(四)对上级纪委、巡视机构等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整改落实的;
(五)未按时、如实上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未把主体责任逐项细化分解,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导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定期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推动解决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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