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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集团党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1、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组织处理,包括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6、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室领导班子予以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1、对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落实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2、对公司下发或转发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管理人员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重视,对本部门党员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4、部室管理成员中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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