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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

河镇彝族苗族乡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和加强责任追究工作,依据《河镇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镇乡。

第三条乡人民政府中层以上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乡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实施责任追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对违反《责任制》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对于违反《责任制》情节严重,除对其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予以追究外,还应接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党员干部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从不传达贯彻,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明确提出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三)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或者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不按要求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督促落实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调整其职务


(未完,全文共2686字,当前显示8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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