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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后续管理的指导意

见(草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它住房困难群体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属租赁型保障性性住房。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和配租配售后的使用、运营和监督管理。

二、供应对象及标准

(一)供应对象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面向有一定购买能力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当地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房屋类型和户型结构。

三、申请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人配偶为非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工作或与居住的,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单独立户的子女和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

关系。单亲家庭和因单独立户、配偶离异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单身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私有产权住房,或现私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其中,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含养老金和其他劳动所得)、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住房困难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推进较快的城市,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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