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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兰政发【2008】

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有效保证,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当前,人民防空建设与军事斗争应急准备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促进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一)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

(二)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大型公交枢纽、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共同沟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凡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要向规划批准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部门报告。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速度。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抓住建设西部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兰州作为西北能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的重要机遇,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步伐,提高人民防空工程总量,形成布局合理、质量优良的人民防空工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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