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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构的组织合并是一个重大的商业决定请问组织合并如何为

公益组织从事商业运作的是与非

2011年,郭美美用那双拎过爱马仕包的小嫩手开启了一道公众认识公益组织与商业营销的门。这门的后面,是红十字会与某保险公司合作的“博爱小站”;是商业红十字会以“慈善信用”为本,寻租商业利润的营销模式。只是很偶然,郭美美捅破了这层纸,商业、财富、腐败的口水,引起了社会对公益组织的愤慨。

在中国,以慈善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不止红十字会一家。不过,用善款投资商业的公益组织基本属于国有公益机构,因为他们善款体量大,和政府有天然的沟通渠道,容易获取国家为推动社会公共服务而提供的政策支持。譬如那个“搞房地产”、“放高利贷”的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不过他们面对媒体或社会质疑的时候,通常的解释是为善款保值增值或为公益组织进行市场化探索。

而在事实上,这些大型公益机构参与商业活动通常有两个原因:

一个是把项目当成生财工具,打着公益机构的旗号去获取国家政策的支持,而这些项目的运作只有一点点“公益的羊头”,大部分卖的都是“生意的狗肉”。据《南方周末》报道,河南宋基会2005年投资的公益项目“郑州新区宋庆龄基金会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80%项目用地变身为“宋基绿城玉园”住宅小区的房地产项目。

还有一些则是公益机构不参与项目运作,只是让度公益组织的“慈善信用”,收取“慈善信用租赁费”。譬如“红十字博爱小站”是中国红十字会和某保险公司合作的“公益项目”,就是某保险公司出钱,红会让度“荣誉”。“博爱小站”就是保险公司穿着“红会外衣“的社区营业点。不言而喻,从健康预防服务,到健康保险销售,这是一个很能迷惑消费者的商业搭配。

关于前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河南宋基会擅自调整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没有多个政府部门的同意和配合,应受到严厉的法律惩罚。因为这个做法是把政府交还给社会的公共的利益———“青少年活动中心”———变成了商业机构和个人的利益。至于慈善基金会下属公司和工作人员合伙投资地产开发公司,这个是否合规,需要民政部门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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