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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筹集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立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

-1市(州)级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区(延边州所辖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安排筹集本市(州)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申报,确定本市(州)扶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权限内的项目计划调整,对本市(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对所属县(市、区)权限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和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及项目验收。

县(市)级农发办负责管理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级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安排筹集本级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权限内的项目计划调整及产业化发展项目验收等。

市(州)、县(市)级农发办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粮食主产县,重点扶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应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向规模大、模式新、品牌效应显著的地域优先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地区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对土壤污染和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退耕还草地区、25度以上坡耕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区实行禁止开发。

-3务、粮食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考评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主动开展创新工作情况等;其他特定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等。

省农发办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或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得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各级农发办应当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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