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
3、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4、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检举、控告3个月,申诉2个月)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5、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6、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7、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信访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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