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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探析

摘要。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应紧紧围绕着如何保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保持其客观、公正、合法性特点来进行。

本文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在该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予以阐述,并提出建立司法鉴定法律体系的观点。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缺陷与完善。

一、司法鉴定制度简析

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活动服务的。在当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大量运用科学证据的证明方法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司法鉴定正是运用多种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各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已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从概念上不难看出司法鉴定的内涵和性质。首先,司法鉴定是一种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一些专门性质的问题,一些办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为了弄清一些事实真相或者得到一些相关证据,需要一些专门的知识和人才才能解决。其次,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的严谨的科学活动,其性质主要表现为:进行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一个具有相关知识如法学学科的专门人员,为了说明问题,他们必须对涉案客体进行科学的检验,并且在检验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科学严谨的论证,最后给出鉴定结论。

但是鉴定又不是一般的科学活动,而是有很大特殊性的科学活动,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鉴定的主体特殊性,鉴定问题特殊性,鉴定方法特殊性以及鉴定结果特殊性四个方面。再次,司法鉴定活动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即鉴定必须由办案单位或者由当事人、被告人(通过律师)依法委托,并送交鉴定所必须的材料,才能进行;鉴定人有依法回避的义务,鉴定人有权勘查现场和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也有权就与鉴定相关的问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现场勘验人员;经过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是法律上的证据,这一切都表明,鉴定是具有法的性质的活动。司法鉴定制度正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司法鉴定制度包融于司法制度中,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

针对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严格讲,司法鉴定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与现在的三大诉讼制度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因此,出现了不少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司法鉴定立法严重滞后

对司法鉴定我国至今还没有统一独立的法规,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规定只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的规定十分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无论是司法鉴定的实体法律制度,如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的从业资格条件、法律责任等,还是司法鉴定程序性制度,均无明确的统一规定。

(二)鉴定机构的运作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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