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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介绍[范文大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6年5月12日发布单位:北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京安监人教字〔2006〕4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13号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

本市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第四条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分为初学认定和复审认定两种。

第五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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