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津政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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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2009年08月03日15时53分8
3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公安安全
“超限”
“超载”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已于2009年7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第一条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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