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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商违反“十不准”的处理规定

附件2: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违反“十不准”的处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全省工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四要十不准”规定,即:要遵守工作纪律,切实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抓好工作落实,忠于职守,勤奋敬业;要提高服务水平,秉公办事、务实清廉;要端正会纪会风,维持会议秩序、提升会议质量。

第二条对违反第1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的,作书面检查;年内违反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违反第2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年内违反两次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第3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的,作书面检查;年内违反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违反第4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作风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第5项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内违反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年内违反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未完,全文共1761字,当前显示5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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