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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工信规(2011)20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河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冀政办〔200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开展技术改造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在坚持科学进步的前提下,把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用先进的技术改造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的工艺和装备,实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达到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以及检测、研发和管理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现有生产线的改建、扩建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四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以外,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及有核准权限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严格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执行。

第六条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备案项目除必须由省级备案外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备案,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以及环首都绿色经济圈和沿海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现有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扩建项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汽车摩托车零部件项目、煤化工项目,国家重点调控的涉及钢铁、玻璃、焦炭、铁合金、造纸、电石等行业不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备案: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3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由设区市、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印染、粘胶纤维、轮胎、农用薄膜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须省级备案的项目以及新增年耗能1万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改扩建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第

(一)、


(未完,全文共5363字,当前显示14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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