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龙山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车辆运输行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关爱生命,保护路桥”的宗旨,按照“地方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开展、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全县治超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直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1县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的治超工作,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恢复原状或依法收缴报废)、“卸”(依法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依法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扣”(依法对违法驾驶人给予扣分)、“赔”(依法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依法拘留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限载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其他部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及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检测站(点)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管,防止车辆非法改拼装行为,对违法改拼装车辆的汽修厂(店)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组织运管人员深入煤场、货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
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进出厂(站、场、矿)。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致使车辆超载以及指使、强令、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场、矿)行为。
第六条经信部门负责对重点企业开展治超工作法规政策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治超工作。对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综合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治超工作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治超工作中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野蛮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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