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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总结

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办法

浙交[2005]334号

(2005年11月3日省交通厅省浙交[2005]33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检测站工作,加强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必须依法设置、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固定式检测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省交通厅为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检测站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站管理工作。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检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测站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检测站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协调检测站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县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检测站的建设工作;

(二)督促指导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检测站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检测站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查验超限运输通行证,检测车辆外廓尺寸及总载质量、轴载质量等,查处和纠正超限运输违章行为;

(三)负责组织超限车辆的货物卸载和保管卸载货物;

(四)负责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五)负责超限运输管理中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提供超限运输动态信息;

(六)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检测站的领导,省公路局应对检测站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测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检测站建设

第八条检测站建设遵循正规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检测站选址原则上依托现有收费站或征费稽查站,具体地点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确定,报省交通厅核准。

第九条检测站建设,征地面积原则上为20亩左右,应建有停车检查辅道、办公用房、停车场、卸载库房等基础设施,并配置必须的检测仪器和装备。

第十条高速公路与在建国省道的检测站,必须纳入工程概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建成使用。

现有高速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市交通局(委)负责验收;现有其他公路的检测站建设由所在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成后由县(市、区)交通局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检测站名称按省政府批复文件规定,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检测站站牌悬挂于正大门左侧(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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