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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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内部请示制度,提高执行请示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市中、基层法院可以就执行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高级法院请示。有关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原则上不属于请示的范围。
第二条各级法院报送请示的问题,应当有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倾向性意见。第三条报送请示原则上应当一文一事或者一文一案。第四条请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详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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