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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1999-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2000-1-18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解析。假如公司举办建厂10周年庆典,邀请当地政府部门和业务往来单位领导参加庆典活动,公司对与会领导每人发放现金1000元,礼品折合人民币500元,共计100人。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对于上述发放的现金、礼品应当按照“其他所得”,依20%税率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你公司)代扣代缴。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1000+500)×20%=30000元。

但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公司举办建厂10周年庆典,给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6]245号

2006-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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