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
【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6〕16号【发布日期】
2006-03-07【生效日期】
2006-03-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影响,当前我省家禽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规模家禽生产企业损失较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促进我省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家禽扑杀和家禽免疫实行财政补贴。对疫区强制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原则上每只补助1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元,县和市财政承担3元。对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按中央财政50%、省财政20%、市县财政30%比例承担。应该发放的补偿补助资金,要尽快足额发放到位。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营企业在禽流感疫情发生期间应对疫情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应及时给予支持;对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视企业实际困难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经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可以免收贷款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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