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专项资金
阳光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发挥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全省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就全面开展扶贫专项资金阳光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资金运行体系、严明有力的资金监督保障体系,不断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扶贫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规范运作、有效运转,发挥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切实改变欠发达地区的落后面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扶贫专项资金阳光监管,就是在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各个环节,采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公开(告示)栏等形式,推行信息公开,“阳光”运作,公众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四公开”:
(一)公开扶贫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省级扶贫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欠发达地区以及其他享受欠发达地区扶持政策的区域。2008—2012年省确定的扶持地区及区域为:淳安县、平阳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1
安县、衢江区、柯城区、常山县、龙游县、开化县、江山市、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莲都区、缙云县、龙泉市、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云和县、青田县、庆元县等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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