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淄地税发[201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的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2%,销售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对纳税人既建造住房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二、核定征收率的明确
1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开发项目可实行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1月6日印发
打印:魏苹校对:税收管理一科巩慈贤印4份
2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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