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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经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7-0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机构负责征收的,项目经理部企业所得税由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所需建筑业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发票。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工作分工,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工作协作,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国税函〔2010〕15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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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未完,全文共3618字,当前显示11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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