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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和方便办税原则,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统一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应搞好工作衔接与配合,确保税收业务流程顺畅、快捷、高效。

第二章机构及窗口

第五条

省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是直接面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本机关内应设置办税服务厅。

市州城区国税局(分局)及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作为内设机构独立设置,省直管市、林区及未实行集中征收的县市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部门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并确定专人负责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第六条

县市以下国税分局的办税服务窗口是本级税务机关所设办税服务厅业务的延伸,其业务处理由办税服务厅管理。

第七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和服务纳税人的要求,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和申报纳税三类窗口,同类窗口数量可根据当地纳税人多少和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纳税人申报方式较多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办税服务厅可只设置综合服务(含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二类窗口或全职能综合服务一类窗口。

第八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扣缴义务登记及停复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二)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受理、录入、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比对及税款收缴、完税凭证开具;

(三)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审验、发售、缴销及税控设备的发行、信息变更维护、注销;

(四)负责纳税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传递、文书发放以及备案资料的受理与传递;

(五)负责对纳税人核定的税额、欠缴税款、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收费等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公告的发布与管理;

(六)负责实施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违法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及一般程序处罚的移送;

(七)负责受理、解答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意见和涉税咨询,发放办税资料,开展税法宣传;

(八)负责纳税人申请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受理、办理、传递与反馈;

(九)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配备

第九条按照科学、规范、便利工作的原则,办税服务厅可按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分别设立业务岗位。

第十条

前台窗口人员可履行本类窗口所有岗位工作职责;同一类窗口可由多人承担;不同类窗口之间以及前台窗口与后台处理和维护之间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

综合服务窗口可设置税务登记岗、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文书受理岗。

(一)税务登记岗的主要职责:

1、负责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验换税务登记及停歇业的申请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2、负责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登记的受理、办理或证件发放;

3、负责纳税人非正常户状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处理;

4、负责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受理、传递、开具、核销;

5、负责外地纳税人来本地经营申请报验登记的受理与传递;

6、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告知挂失与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受理、办理与证件发放;

7、负责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处理和适用一般程序的移送处理

(二)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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