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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防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若问题的信息名称:通知

索引号:

da035-b0302-2002-001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苏省财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2002〕107号

产生日期:

2002-08-14

发布日期:

2008-05-06

内容概述:

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经费、征收

公开内容

江苏省人防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若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2〕107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人防办、财政局,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号、52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2002〕29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

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的规定,现将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人防建设经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对象凡在江苏省设防的市、县(市)所辖的市区、郊区、镇、新区、园区、保税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个体工商户按苏政办发〔2001〕140号文件规定应由人防部门征收,经省人防部门同意改由地税部门代征)均应按规定缴纳人防建设经费。前款所述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地企业)包括: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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