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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秦洪涛

一、法院送达难的背景

法院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把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是法院与被送达人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信息沟通的过程。法院的送达工作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末。送达虽然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诉讼行为,但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诉讼文书一经送达,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动诉讼进程。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送达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送达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法院送达难的现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虽然有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但但目前法院送达难的确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送达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分布不平衡,因生活、工作等需要,造成人口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加;有些法院由于办公经费紧张,加之法院案多人少,这些都使法院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送达。

(二)留臵送达适用范围过窄

《民事诉讼法》对留臵送达虽然做了修改,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这一规定没有从根本上突破留臵送达的局限性,因为这种留臵送达只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对住所的定义就十分狭窄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公民的住所,如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而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往往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居住地居住也是到处流动,有些甚至短期租房或者在宾馆旅店居住,有的有单位的受送达人还在单位宿舍短期居住,这些地点我们习惯上也称之为“居所”,这些“居所”大都是短期居住,当我们前去向他们进行送达时,因上述“居所”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住所”,我们往往无法成功留臵送达。

(三)被送达人恶意拒收诉讼文书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送达人员有强制查验公民身份证明的权力,即使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如其不承认,法院工作人员当时也无法确定其身份,这样法院就会失去送达良机。有的被送达人见法院去送达,立即将门关上紧锁,不让送达人员入室送达,法律没有赋予法院可采取强制入室送达的权力,也没有赋予实施室外留臵送达或者向受送达人住所的防盗门张贴法律文书的权力。

(四)公告送达时间过长,操作难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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