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章辉
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和社会各界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支持,随着执行工作体制与机制的不断改革与创新,执行工作环境大为改善,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化解。但是,我们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发现,在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的情况下,执行工作又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被执行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千方百计规避、逃避执行的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研究对策。
一、主要表现
一是外出躲债,一走了之。有的案件经法院审结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对应该履行的义务没有作出具体交待,即外出务工且地址不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难以找到;有的被执行人拿到法院判决书以后“昼伏夜出”,造成下落不明的假象,执行过程中寻找其人要费九牛二虎之力;有的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知晓案件审判结果于己不利,为逃避债务,随即变更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或拒接电话。被执行人不露面,又无法查到被执行财产,剃头挑子一头热,案件必然难以执结。
二是机制不畅,无整体合力。协助执行的机制不顺畅,调查取证难度大。在调查取证执行过程中除工商、银行部门基本能配合进行常规调查、查询等工作外,其他如劳动、会计事务所等部门配合意识差,大多不予协助外地法院工作,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难度。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法院系统内部未形成整体合力。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基本石沉大海,不了了之,造成申请人不同意将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移送外地法院执行或长期缠访。异地执行求而无助时有发生,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对外地法院的执行求助要么应付,要么规根本不与理睬,以致外地法院执行人员无可奈何。
三是制度不健全,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民事执行法律进一步健全,但是还不足以完善。比如限制高消费确实没有可操作性,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存款或其他财产却在另一方名下,执行其财产无明确法律依据,夫或妻往往以此逃避债务。
四是滥用权利,恶意申诉,无理缠访。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协助义务人、案外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想尽种种理由千方百计申请再审或利用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恶意申诉;有的被执行人笃信上诉不如上访,在用尽所有法律程序皆不能推卸责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以不服裁判为由,找各级领导机关进行上访或信访。
五是隐匿财产,难以寻找。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执行的方法多种多样,想方设法隐匿财产是主要手段之一。有的化名存款、挂名臵产、账外设账;有的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转让等名义金蝉脱壳,悬空债务;有的外商注册公司通过关系揽到一个工程后,只做“一笔业务”,注销公司,人去楼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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