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与
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转型期进入了深水区,法制在社会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笔者对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1日-2013年8月20日的执行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华容县人民法院累计执结各类案件4132件,结案标的62457.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58853.6万元,标的到位率94.23%。其中不予执行案件5件,自动履行1042件,和解履行完毕1967件,执行完毕325件,终结执行374件,其他321件,并呈上升趋势。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逐年不断增加,执行案件也是随着水涨船高,而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在执行工作的一个通病,法院执行难这个“老大难”问题的形成有极为深刻的内外原因,要解决起来要形成多元化、
综合性的对策。
分析其内部原因有:
一、执行工作得不到重视导致执行难。重审轻执在法院系统普遍存在,一些法官认为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就已经完满完成,对执行工作比较轻视,申请了诉讼保全的还稍微好一点,对不影响审结的案件,即使在当事人申请的过程中也懒于执行,这给被执行人留了很大的转移财产的机会,使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行,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二、法律文书制作不谨慎导致执行难。法院要执行,靠的是法律文书,虽然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但是有些法律文书过于简单,对执行事项写的比较模糊,不具体。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诉讼争议的标的额存在计算错误;
2、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
3、主要条款前后矛盾,随意性很大;
4、将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写错;
5、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法律文书未能依法送达或被执行人尚未收到
法律文书等等。
三、违法执行导致执行难。有的执行人员忽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有的执行人员扭曲执行和解的协议,滥用执行和解,恐吓、引诱迫使当事人和解,甚至以“执行难”作为推脱的借口。还有的执行人员受人之托,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对有能力一次全部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却说服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对到期应予执行的却不予执行,放宽被执行人应承担义务的期限;还有的执行人员明确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擅自违法修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规
定。
分析其外部原因:
一、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一些党政机关,包括人大、党委、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阻挠执行;有的党政机关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根本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人民法院在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上受地方的管理和制约,对涉及本地利益的案件执行中,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而当遇到地方行政的干预时,因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而偏
离公正执法的方向。
二、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影响执行工作。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民事执行法来规范执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执行方式、内容比较笼统和原则,设置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措施、手段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
要。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一些被执行人不知法、不懂法,认为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不能把其怎么样,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也有一些被执行人知法抗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法院执行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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