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及建议
——陶建成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由于其具有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等特点,越来越受到纠纷当事人的青睐。尤其是在这样一个被人们称为“诉讼爆炸”的社会里,传统司法体制下的诉讼负荷难以满足人们的纠纷解决需要,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却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障碍和困境,使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快捷解决纠纷的愿望成为泡影,严重削弱仲裁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
(一)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对仲裁裁决实行的司法监督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是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在仲裁裁决实际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往往会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法院同意被申请人的申请,将导致申请人的仲裁裁决执行愿望落空。
(二)仲裁裁决执行期限拖得太长
被申请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时会利用法律的规定,既可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被法院驳回申请后,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再次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尽量拖延履行仲裁裁决的期限。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往往是申请执行人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重复参与听证、举证、辩论等程序,无疑等于参与第二次诉讼,一方面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时间,使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
在某些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尽管知道自己没有任何理由,但仍然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特别是一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为方面的仲裁裁决,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可能法院又要考虑其他社会因素等方面的问题。比如贵州移动公司曾发生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贵州移动作为出租方将某房屋一楼门面租赁给某公司作商场使用,后租赁期满出租方欲收回门面,但承租方不同意交还,后出租方根据租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承租方限期交还租赁门面,但承租方仍不履行,并且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擅自撕掉封条继续使用租赁门面,导致该仲裁裁决执行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最后才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原因
(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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