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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防汛抗洪责任,严肃防汛抗洪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我区防汛抗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辖区各级负有防汛抗洪责任的单位和领导。

第三条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2、辖区防汛抗洪工作在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调度、分级负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3、防汛抗洪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遇紧急防汛抗洪任务由区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划分

1、区行政首长是辖区防汛抗洪第一责任人,乡、街道、辖区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防汛抗洪的直接责任人

2、乡、街道、辖区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洪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村、街道、辖区各单位在汛期要设立值班人员和值班电话。

3、防汛抗洪期间,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主持召开本责任单位防汛抗洪会议,研究并决定需要采取的防汛抗洪措施

第五条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责任

1、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2、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分配的防汛抗洪抢险任务。区防汛抗洪指挥部有权在辖区内任何单位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3、区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制定全区防汛抗洪预案,水库、塘坝渡汛方案

4、负责全区河流等水利工程防汛抗洪的组织协调

5、负责全区防汛抗洪信息发布、灾情统计和根据汛期情况,宣布进入与解除紧急防汛抗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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