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责任意识,保持政令畅通,促进公司各工作部门及人员依法、公正、高效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工作部门及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给公司和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等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实施岗位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工作作风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分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解聘。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二章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五条责任追究分为三个等级,情节较轻的可定为1级;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位2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位3级。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1)对公司的决策、决议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视情节定位
2、3级责任;
(2)履行责任不到位、不作为、玩忽职守或有明显越权行为的,视情节定为
2、3级责任;
(3)对本部门或本岗位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不及时汇报、请示的,视情节定位
2、3级责任;
(4)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的,视情节定位
1、
2、3级责任;
(5)对本职工作或与其他部门、岗位协作的相关工作,敷衍推诿,回避问题的,视情节定位
1、
2、3级责任;
(6)不重视业务学习和提高,不熟悉与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流程,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定为
1、
2、3级责任;
(未完,全文共2045字,当前显示6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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