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防汛抗洪责任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黄河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秩序,严肃防汛抗旱工作纪律,保证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确保防汛抗旱政令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委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客观公正;
(三)有错必纠;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违反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规定的,予以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第五条组织处理的种类:
(一)对单位和部门的组织处理包括三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六种: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和免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现问题后,能够采取措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发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后果扩大的。
第八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理。
第九条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二章分则
第十条未执行或者未正确执行国家、水利部、黄委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规定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防汛抢险抗旱指令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拒不执行国家、水利部、黄委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规定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御洪(凌)水方案、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防汛抢险抗旱指令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未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抗旱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凌)标准制定防御洪(凌)水方案和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批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汛前未按批复计划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的,汛期在建工程未落实度汛措施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各类防洪抗旱设施,管理单位(部门)未组织汛前检查,或对发现的防洪抗旱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对于一时处理不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有防汛(凌)抗旱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有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汛(凌)期、应急抗旱期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的;有关责任人未及时掌握汛(凌)情和旱情,未按照防洪(凌)方案和汛(凌)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抗旱预案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调度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汛(凌)期和应急抗旱期,有防汛抗旱值班任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电话铃响二十秒内未接听电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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