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则。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经市、县规委会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编制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以下内容:
(一)城乡近期重点发展建设地区;
(二)城乡重要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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