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控制性详细总结报告
问题一。什么是控制性详细规。
按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的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简言之,就是以总规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等控制性指标。
一、控规的任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所涉及的城市局部地区、地块的具体目标,并提出各项规划管理控制指标,直接指导各项建设活动。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置、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系统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问题二。控规做什么。(对总规的确认和修正)
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有总规和分区规划制约,下要引导控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这也突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大作用——承上启下。除此之外,控制性详细规划还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与管理、开发的结合,作为管理的依据(三分规划,七分管理),体现城市设计构想(给城市设计制定大致风格),城市政策的载体(体现政府领导的各种政策)。其内在构成包括六个方面: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和行为活动
一、土地使用控制
土地使用控制即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具体控制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使用相容性、用地边界和用地面积等。用地性质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用地使用相容性(土地使用兼容)通过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范围的规定或适建要求,给规划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地块划分:
1、地块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更好地控制土地使用所规定的最基本用地。
2、地块的特性。制定文本图则时编码与指标的载体;使用性质相对单一,但不排除混合使用;与开发的规模、时序相一致;地块面积根据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决定,小至建筑基地,大至一个单位、一个厂矿企业不等;根据开发、管理方式的变化,地块可以重组。
3、地块划分的目的:
为便于规划管理分块批租、分块开发和分期建设,统一制定控制指标而将规划用地分成许多地块。
地块划分的依据划分地块要考虑用地现状和土地使用调整意向,考虑建设的控制引导原则,以规划布局结构为依据,同时确定用地面积与边界不应停留于简单的表面形式上,而应以用地性质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街坊开发建设管理的灵活性以及小规模成片更新的可操作性等因素,对地块进行合理划分,其划分有如下一般原则:
1、严格根据总体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根据用地部门、单位划分地块。
2、尽量保持以单一性质划分地块,即一般一个地块只有一种使用性质。
3、建议每一个地块至少和城市道路相邻。
4、结合自然界、行政界线划分地块。
5、考虑地价的区位极差
6、地块大小应和土地开发的性质规模相协调,以利于统一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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