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发改委、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津国土房资[2006]1146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盘活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挂钩试点工作是我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我市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互相协调,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导,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
(二)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三)建新拆旧,总量平衡。以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集约利用,提高效率。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五)自愿民主,维护权益。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综合协调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挂钩试点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的管理工作;挂钩试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和土地变更登记有关规定,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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