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统筹安排。试点市、县(市、区)应当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以规划统筹挂钩试点工作。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试点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和良好群众基础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规模控制,总量平衡。以挂钩周转指标控制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四)鼓励创新,注重实效。试点工作应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充分发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积极作用,盘活农村存量土地,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注重制度和机制创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效途径,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尊重民意,维护权益。试点项目区选点布局和具体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制定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审核确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及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竣工验收和拆旧地块新增耕地的复核确认等工作。
试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区申报,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项目区验收自查等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协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审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挂钩试点专项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及项目区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应在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和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具体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市、区),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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