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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目录[隐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章船舶和船员管理第四章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第五章渡口管理第六章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管理第七章航道、港口保护和通航保障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事故救助与调查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章编辑本段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航道、港口安全畅通,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船舶和水上水下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港口、航道建设和维护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的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农业、公安、建设、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省内另设有航道管理机构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六条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依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程,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编辑本段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编辑本段]第二章编辑本段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本级政府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依据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预控、应急救援和指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乡镇管船机构、公益性渡口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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