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东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国税发[2007]156号【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颁布时间】
:2007-07-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和操作流程。《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中所需的表证单书由各市自行印制。
附件:
1.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该系统开具的带有税控信息的机打普通发票,是购销双方的收付款凭证。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不得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商品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购发票等)。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设立票证中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制定、保管、调拨等工作由票证中心负责。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用作记账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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