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东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7]72号
颁布时间:1997-7-31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5号文件精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信用合作社呆贷帐核销的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准确核算企业盈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信用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合作银行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呆帐准备按信用社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出应提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第四条下列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用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第五条呆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要专户管理,专用用于贷款呆帐损失的核销。
(二)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的呆帐,应充回呆帐准备金。
(三)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
第六条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七条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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