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
附件2:
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县级报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2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建设进度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依据合法凭证,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并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拨付资金、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经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使用财政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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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报账资金管理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主要职责: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总预算和总决算,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报账凭证,对各级财政资金的支付进行核算。
第六条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负责报账基础资料的审核工作。主要职责:组织监理有关单位对报账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工程数量、质量进行现场验收认定,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项目建设的检查督导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报账基础工作。主要职责:组织施工单位提供报账资料,对报账资料进行初审整理,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报账资金支付情况和自筹资金完成情况,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资金辅助账、审核工程预决算及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第八条产业化经营项目法人单位,是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辅助备查账,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2—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流程。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等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完整的相关报账资料,经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组织验收、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服务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预付不超过该项目中标财政资金总额30%的工程启动资金,并在以后报账时予以抵扣。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经工程监理机构核实、项目法人单位初审,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办审核同意后分批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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