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5篇范文]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
2010-3-1615:51:23信息来源:研究室作者:上传部门:民五庭浏览次数:19
(2007年12月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2007第3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1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承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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