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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五篇模版]

我国投资体制的问题与改革方向

2003-07-0309:3

3为了使国家能有效地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控,达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投资项目效益的目的,首先需要对目前我国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切实落实国有单位投资主体之间的分工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就明确提出,要把国有单位投资项目划分为公益性、基础性和竞争性三大类,并分别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承担。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并没有真正得以实现。当前应该借国家机关行政机构改革以及对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之机,明确各国有投资主体的职能和分工。

1、政府投资管理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承担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多方面的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仅是其众多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政府中直接管理建设资金的人员数量及专业、时间、能力有限,不可能对种类众多的大量国有单位投资项目进行具体的管理,尤其是在需要精简政府机构的背景下,政府摆脱繁琐的项目管理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改革措施。因此,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分离是必要的,即政府部门只对投资的总量、结构(投向)进行管理和调控,而把建设项目从决策到实施的工作交给由国家授权的机构(企业)去完成。

2、非经营性投资与经营性投资分离,组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全过程管理的政府部门

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服务的公益性投资与有经济收益的投资性质不同,在管理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将两者分开管理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管理,防止顾此失彼,互相制约,有利于相关行业的发展。

对于非经营性领域的建设项目,如科技、文教、卫生、城市道路、国家和省级公路(这些公路都不应该收费)、桥梁、江河湖泊的治理、政府和事业单位办公、国防、治安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应该由政府投资建设。具体由政府中制定计划和规划的宏观调控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国家的财力支持能力等,每年将相应的建设资金划拨到职能主管部门,如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国防、公检法等部门,由这些部门负责建设。

目前我国国有单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总量达到7万亿元以上,分布在十几万个国有企业之中,并每年以近万亿元的速度不断增加。为了管好这么庞大数量的固定资产,避免部门分管造成的投资、建设、管理与资金回收之间的脱节,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益,新组建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承担国有资产从投资决策到资产回收全过程的管理。

国资委作为国家股东的总代表,对改组后的国有企业执行资产负债管理。负责任命由国家管理的企业国有股董事和董事长,并与国有企业(董事会)签订5—7年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计划合同,合同中规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的目标,作为定期对企业进行考核的依据,而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利用自有资金和从市场融资进行的项目建设不予干涉,但可以对投资方向和规模进行指导和规范。该部门作为国有股的代表统一收取国有资产股的利润,作为产业发展的资金,资助不能完全自我发展行业(如一些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3、分级管理,地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应职能

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为了提高由地方管理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效益,应该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为此,要尊重地方的利益和要求,对国有企业采取分级管理的体制。即采取一级(中央)调控,两级(中央和省级)管理的办法,在各省级单位(包括计划单列市)设立相应的地方政府国资委,代表国家管理隶属于地方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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