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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价值取向探索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随着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改革推动者、参与者在“问题导向”的指引下已将改革任务聚焦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等核心问题。如何理解中央改革导向、如何把握改革的基础性问题,以避免和祛除根深蒂固的行政化观念对改革实践造成影响和妨碍,已成为改革实践者必须直面的现实。为此,笔者从试点法院改革实践的角度出发,就应予进一步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略抒管见。

一、关于建立科学的法官员额制度

人的问题是根本问题。改革首先呼唤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其基本路径首选去芜存菁、去伪存真地构建法官员额制度,以实现由合格法官行使裁判权,根本性重塑司法权主体。在这项改革实践中,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

问题一。法官员额的确定应参考哪些因素。

确定法官员额需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复杂,需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等确定每名法官的工作量,进而根据案件总量确定法官员额。同时经费装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交通环境条件等方面因素,也都与员额比例的设置有直接关系。

容易被忽略的是,在确定法官工作量时应对法官的生理承受极限给予必要关注,以避免鞭打快牛,单纯以提高法官人均办案量为目的。在以往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探索中,大多数被选任的精英法官年均办案量均大幅增加,致使改革后的法官疲于奔命,违背了改革初衷。相应的解决办法应当是注重完善审判辅助队伍建设,扩张其规模,提高其效能,使法官从繁杂的程序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公正裁判。这就需要立足于实际,对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进行“此消彼长”地逐步调整,避免用指标式“一刀切”的办法确定法官员额。

问题二。如何准确把握员额确定标准与员额比例之间的关系。

员额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追求员额制相对固定是设计者、管理者的便捷化思维。当员额确定的影响因素发生变化,员额比例必然需要适当调整。员额确定标准是基础和前提,员额比例是在员额确定标准基础上,对各类司法人员之间占总人数的量化反映。如果恒定了具体比例,以法院总人数来确定法官员额,不仅与法官员额确定的通行标准不符,也将使法官员额的确定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可控性,很难照顾到不同法院的实际。因此,改革应侧重于法官员额的确定标准而非具体的比例值。笔者认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各个具有代表性的试点地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在确定员额标准上下功夫,设定富有弹性的员额确定方案,而非统一确定员额设置比例。

二、关于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

完善办案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权力、责任、利益是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实施管理的“三要素”,缺一不可。落实“权责利统一”的原则,“责”在其中居于核心,承上启下。要实现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中的“权责利统一”,必须完善办案责任制,准确把握四个基本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办案责任。

办案责任可以界定为。依法取得审判权的法官,在履行执法办案、审判管理、审判监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法官行为规范、道德准则,严重损害和影响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公信形象,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办案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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