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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明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生根据医学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7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前一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交、限期交费(5年、10年、20年缴费)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

如实告知本合同定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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