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制考核办法3
哈尔滨铁路局
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干部职务行为,促进各级干部在推动全局改革发展中更好地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干部作风问责,是指全局各级干部因作风建设方面问题,给部门、单位工作或形象声誉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但又不构成违纪,不在党纪政纪条规约束范畴,而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干部作风问责的对象是全局各级干部。
第四条
干部作风问责的决定机关是路局和局属单位党政组织。具体执行部门是路局和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人事部门。
第五条
干部作风问责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有过要问责、不作为也要问责的原则;坚持问责与教育干部、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条件
第六条
在思想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
(一)对党的事业、铁路事业缺乏应有的忠诚度,理想信念淡化,在重大问题和复杂情况面前,立场不够坚定。
(二)纪律观念淡薄,特别是政治纪律性不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态度不够坚决,行动不够自觉、迅速;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三)组织观念不够强,不按组织原则办事,阳奉阴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四)思想品德不端,热衷传播小道消息和政治谣言,充当“民间组织部长”,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
(五)思想僵化,观念滞后,工作守摊,不思进取,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扭转不了被动状况,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发展缓慢,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第七条
在学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对党的基本理论、上级的政策精神以及对铁路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装备等不了解、不掌握、不熟悉,不能很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二)不注重理性思考,满足于完工作成任务,学习浅尝辄止,缺乏对工作本质和规律的把握,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
(三)不注重调查研究,没有把调查研究作为深化学习、学以致用的有效方法,理论学习与现场工作实际相脱节,不2掌握第一手资料,导致工作或决策质量不高,甚至引发矛盾或造成损失和影响。
(四)不坚持学习制度,不遵守学习纪律,经常不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三次以上),经常不完成自学任务(三中次以上),参加集中学习经常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五)在学习上弄虚作假,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不认真,或由别人代写,甚至抄袭剽窃他人讲话、文章,或在各类学习闭卷考试中发生抄袭行为。
第八条在工作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政令不畅,擅自出台与上级政策精神相违背,或超出上级政策范围的“土政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二)官僚主义严重,长期脱离基层、脱离一线、脱离现场,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引发后果。
(三)形式主义严重,贯做表面文章,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指导工作照本宣科,检查工作走马观花,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未完,全文共3844字,当前显示123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