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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

问责风暴

06行管(1)班060105106顾娟

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经历了长期了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

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的主体既包括行政领导又包括选民,并以选民的评判为主导,体现了现代政治的民主性;问责制的前提是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明,体现了现代政府的责任性和行为的透明性;问责制通过法定程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问责制对失职的官员来说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司法责任,对通过政治任命的官员来说,而且要承担政治责任,体现了权责相当、追究责任的普遍性和法定性。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进入2008年,各级党政部门继续积极推进问责制。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今年,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且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官员被问责原因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确实这次中央问责的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可以说中央在这次问责风暴当中显示了他们治党理政的一个决心,也是对民意的一个尊重和交代。

今年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先是波及全国的奶粉事件,后是山西溃坝事件,三起灾难又接踵而至: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河南登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数百生命逝去让人痛惜,暴露出的问题让人惊心,曝光出的政府失职和官员渎职让人愤怒。惟一让人稍感欣慰的是政府迅速掀起的问责风暴:继孟学农引咎辞职和山西官场地震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了,石家庄市委书记免职了,深圳火灾相关责任官员迅速免职,河南登封市市长矿难后第二天就被建议免职。这些因或重或轻、或大或小事由而丢官的现象正形成一股强烈的惯性思维冲击:对过错责任人就地免职已成为行政问责的必然。

问责不是一种政治表演,不是为了做给舆论看和讨好公众,不是为了安抚死难者家属和平息公众愤怒,而是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代价,在高调问责中震慑官员,从而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杀鸡儆猴,问责更多是做给官员看,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所以我更关注官员对这场问责风暴的反应。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媒体又对问题紧追不放,问责制在舆论推动下日益制度化和常态化,看起来问责威慑的强度已经很大了。不过细想起来,这场问责风暴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性威慑。

问责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而是依赖于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确实,许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问责很多时候并非制度自动驱动的,而是外在的舆论监督驱动的,是舆论关注的压力迫使问责制度运转起来。这种舆论依赖的表现是: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民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相关部门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待。如果缺乏舆论关注或压力很小,问责程序很难会正常运转起来。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与事件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问责制的运转依赖的是“失职就必须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这种“舆论依赖”让官员对躲避问责心存侥幸。如果某种失职能够瞒过媒体,也就能躲过问责。即使不幸成为舆论焦点而被问责了,当某一天淡出舆论视野的时候,也许一样可以瞒着媒体悄悄地“带病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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