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
一、为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促进外语部工作人员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根据国家、省政府及学校有关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结合外语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外语部行政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四)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五)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六)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五、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评优秀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部门及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于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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