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首长问责制
丰满区林业局行政首长问责制
第一条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丰满区林业局局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区政府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二)需对垂直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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